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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9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現行規定第六點併入修正規定第九點第三款第一目,並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
    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另受訓人員訓練期間,活動地點皆為矯正
    署或實習機關,爰精簡化用語。
二、現行規定第八點請假扣分額度,經衡酌受訓人員請假樣態,酌予調整各扣分額度
    ,併入修正規定第九點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現行規定第九點扣分額度,參照近年受訓人員受訓樣態及訓練需求,酌予調整額
    度後,併入修正規定第九點第一款至第三款。
四、修正規定第九點第三款第 3  目,受訓人員曠課除本注意事項外,尚有獎懲要點
    規範之,為避免一事二罰,明定受獎懲要點辦理者,不另扣當月品德素養考核成
    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