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 一、現行規定第六點併入修正規定第九點第三款第一目,並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
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另受訓人員訓練期間,活動地點皆為矯正
署或實習機關,爰精簡化用語。
二、現行規定第八點請假扣分額度,經衡酌受訓人員請假樣態,酌予調整各扣分額度
,併入修正規定第九點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現行規定第九點扣分額度,參照近年受訓人員受訓樣態及訓練需求,酌予調整額
度後,併入修正規定第九點第一款至第三款。
四、修正規定第九點第三款第 3 目,受訓人員曠課除本注意事項外,尚有獎懲要點
規範之,為避免一事二罰,明定受獎懲要點辦理者,不另扣當月品德素養考核成
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