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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6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因特殊假別或不可歸責事由致請假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為避免缺課日數
    過多影響培訓結果,予停止訓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