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規定第二點差假時間計算較為複雜,為使計算方式更為簡明易瞭,調整為每 日以二十四小時計,不分上課或非上課時段。 二、現行規定第二點請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部份,調整至修正規 定第五點。 三、現行規定第二點請假記錄函送服務機關部分,調整至修正規定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