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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3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現行規定第二點差假時間計算較為複雜,為使計算方式更為簡明易瞭,調整為每
    日以二十四小時計,不分上課或非上課時段。
二、現行規定第二點請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部份,調整至修正規
    定第五點。
三、現行規定第二點請假記錄函送服務機關部分,調整至修正規定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