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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10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現行規定第二點請假記錄函送服務機關部分,調整至修正規定第十點,並酌作文字修
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