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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6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本點配合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名稱修正,修改文字內容。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第六點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另受訓人員之
救濟方式已修正,爰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相關用語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