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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3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第三點增加獎懲得互相抵銷,惟紀錄不得註銷,以維持訓練資料之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