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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6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保持舉辦考試之彈性,並確立考試科目,本點明定辦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