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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5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本點第二款及第三款配合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名稱修正,修改文字內
容。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第五點第一款說明實習成績經實習機關初核為不及格者,機關應有之作為。
三、第五點第二款說明受訓人員實習訓練成績經結算不合格者,矯正署應有之作為。
四、第五點第三款說明輔導小組會議開會及決議人數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