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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4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一、本點第二款及其各目,酌作文字修正,使字句更精簡。
二、修正本點第三款、第四款所引用本要點之各款規定,以符實際訓練情形。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確保公平性,第四點第一款說明補考後仍以原始成績採計。
三、第四點第二款說明成績不及格應予重新訓練之條件。
四、第四點第三款說明成績不及格須重新訓練人員辦理方式及程序。
五、第四點第四款說明依本點重新訓練人員如仍有第二款第二目不及格情形之一者,
    須待保訓會核定後始可廢止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