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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3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增加受訓人員測驗之彈性,於第三點第一款增訂申請改期測驗條件及申請次數
    限制。
三、為使成績結算期程免受影響,並維持測驗公平性,第三點第二款說明改期測驗期
    限及命題方式。
四、第三點第三款改期測驗之分數依其申請事由所對應之換算標準進行分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