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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現行第四點規定改為修正規定第五點,並內容予以補充修正。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
一、本點號序變更。 二、餘酌作文字修改。
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
本點將眷住家屬活動範圍修正。並將收容人修正為受刑人,以符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