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點次。 二、參酌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送「外役監 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第八項修訂。 三、原規定新增至十五點,並作文字修正。
一、現行第九點規定刪除,合併修正規定第四點並酌予文字修正。 二、增列修正規定第九點,明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訂定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