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酌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送「外役監 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第七項修訂。 二、原規定內容修改。
一、現行第八點規定刪除,合併修正規定第四點並酌予文字修正。 二、增列修正規定第八點,明示返家探視執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