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酌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送「外役監 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第六項修訂,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規定新增至十四點,並作文字修正。
一、現行第七點規定刪除,合併修正規定第四點並酌予文字修正。 二、增列修正規定第七點,明示違反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之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