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點次。 二、參酌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送「外役監 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第五項修訂。 三、原規定新增至十一點,並作文字修正。
一、現行第六點規定移至修正規定第二點,並酌予文字修正。 二、增列修正規定第六點,明示返家探視收假時,實施酒測及尿液檢測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