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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5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一、調整點次。
二、參酌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送「外役監
    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第四項修訂。
三、原規定新增至第十二點,並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一、現行第五點規定移至修正規定第二點,並酌予文字修正。
二、增列修正規定第五點,明示返監攜入財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