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酌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送「外役監 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第三項修訂。 二、原規定調整至第九點,並作文字修正。
一、現行第四點規定移至修正規定第二點,並酌予文字修正。 二、增列修正規定第四點,明示返家探視收假時,如遇天災等事故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