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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9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
一、文字修正。
二、據法務部矯正署一○三年二月十三日法矯署綜字第一○三○二○○○四○○號函
    有關本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之行政規
    則法制作業、相關說明事項辦理。
三、依行政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院臺秘字第○九三○○八九一二二號函公文書橫式
    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將原阿拉伯數字更改為中文數字。
四、原各類別刑期之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進分、最高限分依受刑人適用
    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附表,改以附件方式檢呈,以利其以阿拉伯數字
    表示較清楚之方式,且不違背規定。
五、「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四點附表之分數換算基準三,同「本監
    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第十九點」之《適用新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
    晉分標準表》第十四、十五類別;原規定為刑期三十六年~三十九年未滿及三十
    九年以上均為最高起分○.一 ,初、再犯每八月晉○.一 ,累犯及撤銷假釋犯每
    十月晉○.一 ,修正為刑期三十六年~三十九年未滿,最高起分○.一 ,初、再
    犯每七月進○.一 ,累犯及撤銷假釋犯每九月進○.一 ;三十九年以上最高起分
    ○.一 ,初、再犯每八月進○.一 ,累犯及撤銷假釋犯每九月進○.一 。
六、奉法務部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法矯字第一○三○三○○九八七○號函,因應刑
    法第五十條修正及累進處遇實務運作適用疑義議題一之決議事項辦理,以為統一
    全國各監所累進處遇評分作業及維護受刑人公平一致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