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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合併後,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受刑人可能有意識不清等情形,爰增列第二項「受刑人屬意識不清時,監獄
    得將前項應遵守事項告知其保證人,並作成紀錄使其簽名」。
四、第三項新增,受刑人及保證人可能會有拒絕或無法簽名等情形,機關應將其事由
    記明於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