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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由現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九款移列,保外醫治具保日期、
    回監等情形,監獄應使指揮執行之檢察署知悉,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