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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保外醫治受刑人未依時限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者,檢察署應即通知監
    獄。
三、本條第二項所為依據係有關刑之執行係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保外醫治
    受刑人係經檢察署開立釋票出監,其病況改善或指定日期返監者,按程序即至檢
    察署報到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並開立指揮執行書。爰以,監獄接獲檢察署通
    知其未報到者,即檢具資料發函至檢察署,由檢察署依刑訴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
    定辦理傳喚、拘提或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