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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經廢止保外醫治、病況已治癒或改善者,為避免指定至檢
察署報到返監執行之期間過長,致有違反應遵守事項行為,衍生社會安全之疑慮,並
顧及其健康醫療人權及確保日後刑罰執行,爰將本條通知指定「七日以上」之報到期
日,修正為「七日以內」。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文書寄達時間,為利收容人收獲文書及依指定期日返監,爰增訂監獄應指定
    七日以上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