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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文書寄達時間,為利收容人收獲文書及依指定期日返監,爰增訂監獄應指定 七日以上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