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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一項移列為第十二條規定,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列為本條規定。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十三條,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