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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部分保外醫治受刑人尚非再犯另案,爰修訂現行條文之規定,增訂第一項規
    定保外醫治受刑人有違反第七條規定之情形時,監獄得審酌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
    ,仍未改善者,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
三、現行條文所列各款監獄得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之情形,已含括於修正條文第七條
    所列之應遵守事項,考量實務運作,並增訂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
    ,卻未依指定期日報到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