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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8 條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一、本條係明定國家機密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因為國家機密本身關係密切 ,於核定國家機密時,自應審酌是否併予核定。 二、參考德國「秘密事項保護之一般行政規定」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