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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7 條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一、本條規定核定國家機密之權責人員。
二、由於「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事項之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不同,有
    權核定者亦應分別規定。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職務代理人之代行核定。
四、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日本「關於機密文書等之處理」(
    事務次官會議決議)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