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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5 條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一、第一項規定核定國家機密之最小程度原則。國家機密之核定,有侵害人民知的權 利之虞,故明示其應於最小程度內為之。 二、第二項規定係禁止為達到列舉之特定目的而核定為國家機密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