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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4 條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之等級區分。
二、本法係以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必要之國家機密為保護對象,爰按其洩漏
    後對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損害程度,設為三等級,以免實務上區分困難,並造成管
    理維護不便。現行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對第四級之「密」級,
    亦界定為「其他應保守秘密者」之概括規定,將來可供其他機密事項使用,以便
    與本法之「國家機密」有所區別。
三、參考美國「一九八二年第一二三五六號行政命令」第 1.1  條、韓國「保安業務
    規章」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