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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8 條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一、本條規定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二、關於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國家機密之維護及國家機密之解除,本法各章均有
    詳明之規定,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遇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或經依本法核定
    之國家機密,自應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避免機密之洩漏而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
    。為促使各機關之公務員於執行業務時,能確實依本法之規定執行,爰為本條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