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之處罰,並明文處罰其過失 犯。 二、國家機密事項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其使用與保管之程序應格外審慎,苟接觸或 保管國家機密之人員故意將之毀棄、損壞、隱匿,或以其他方法使其效用為之喪 失,將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致損害,自有加以處罰之必要。另於第二項明文規定 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國家機密者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