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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5 條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一、本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之處罰,並明文處罰其過失
    犯。
二、國家機密事項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其使用與保管之程序應格外審慎,苟接觸或
    保管國家機密之人員故意將之毀棄、損壞、隱匿,或以其他方法使其效用為之喪
    失,將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致損害,自有加以處罰之必要。另於第二項明文規定
    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國家機密者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