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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 條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一、本條規定本法所稱機關之範圍。
二、本法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
    ,故有關機關之範圍,應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始能周延,
    並參酌現行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為本條定義之規定。
三、參考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第四條第一項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