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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8 條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已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應解密者,除係前條第二項保密期限屆滿
    視為條件已成就而自動解除機密外,並不當然解密,仍應經核定之程序,以求慎
    重。
二、參考美國「一九八二年一二三五六號行政命令」第 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