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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3 條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一、本條規定提供國家機密時之告知義務。
二、依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或其他法律規定,例如監察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九條、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提供、答復或陳述
    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以利接受國家機密之機關或
    人員依法令規定,加以保密。
三、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十七條後段、第十八條中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