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0 條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一、本條規定各機關對國家機密之維護,應隨時或定期查核,督導所屬切實維護國家
    機密,並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之維護事項,以加強國家機密之維護。
二、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六條、日本「關於機密文書等之處理」(事務次官
    會議決議)第七條、韓國「保安業務規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