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存置場所或區域進出之管制措施。 二、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存置場所或區域,基於維謢國家機密之必要,得禁止或限 制人員或物品進出,且為能周密管制,有效維謢,並得採取其他之必要管制措施 。爰為本條之規定。 三、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