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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9 條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存置場所或區域進出之管制措施。
二、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存置場所或區域,基於維謢國家機密之必要,得禁止或限
    制人員或物品進出,且為能周密管制,有效維謢,並得採取其他之必要管制措施
    。爰為本條之規定。
三、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