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3 條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之標示。
二、國家機密經核定後,應明確標示其等級,俾有關人員得以辨識,為有效維護。又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亦與機密之維護攸關,故應一併標示之。
三、參考德國「秘密事項保護之一般行政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韓國「保安業
    務規章」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