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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獎勵應行注意事項 4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一、因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收容人獎勵方式非以頒給獎狀為限,故
    將本點「頒給獎狀」修正為「核予獎勵」。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五及第六十八條規定,收容人各項累進處遇事項須經累進處
    遇審查會審查後提交監務委員會審議,本點程序與現制相左,酌作修正以符現制
    。
三、為配合機關改制「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點次變更,「管教小組」一詞已不合時宜,爰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