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 為配合機關改制「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酌作文字修正,並加入法律會考獎勵之
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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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 1.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本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自該解釋公布之日
起,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應免予執行,爰修正收容人有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
勵必要時之法令依據,以符實需。
2.統一本注意事項之用語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目)
3.明定參加矯正署函轉他機關單位辦理之教化、技訓或藝文等競賽之獎勵方式,爰增
列規定第三點第一款第五目,原規定移列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4.刪除技訓及作業部份之提報程序,以維整體作業之一致性,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
規定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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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 一、依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規定,爰修正收容人有「其他優良行
為確有獎勵必要」之法令依據。
二、信、義舍、中央臺服務員及各教區服務員(即視同作業人員)等人員,如有特殊
表現優異者,應以專案簽請敘獎方式辦理為宜,爰刪除現行規定,以符實需。(
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
三、為避免獎勵浮濫情形,爰修正投稿新生季刊經刊登且符合要件者始報請獎勵,以
符實需。(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
四.本所舉辦之各項文康競賽活動應以活動計畫辦理敘獎為宜,爰予修正,以符實需
。(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
五、目前已取消春、秋季藝文等比賽,爰修正參加矯正署主辦之教化、技訓、藝文等
競賽獲獎者之獎勵標準,以符實需。(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
六、目前已取消春、秋季藝文等比賽,為鼓勵收容人參與各項處遇活動,爰修正如有
特殊表現優異者之獎勵方式,以符實需。(修正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
七、信、義舍、中央臺服務員及各教區服務員(即視同作業人員)等人員,如有作業
表現優異者,宜以專案簽請敘獎方式辦理,爰刪除現行規定,以符實需。(修正
規定第三點第二項第二款)
八、為鼓勵收容人認真參與作業,爰修正作業特殊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獎勵,而不受
限於參與所內工程或參與地方救災者。(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二項第四款)
九、目前各場舍文康活動皆富彈性,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二項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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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 1.原綜合考評及作業考評提報人數,一百二十一人以上每增加四十人提報一名,造成
容額逾一百二十一人未達一百六十人之場舍是否得以提報衍生爭議,因應本所場舍
容額檢討後,場舍人數多為一百五十人左右,是以檢討提報人數比例,以 50:1
計算,避免造成實務困擾。
2.因應實務需求,將漫畫圖刊獲刊二篇(幅)者,納入獎勵標準並將數字修正為統一
用語。
3.為避免傳統雜役名稱對收容人有貶抑意味,有違人權保障理念,改稱服務員
4.將教導科修正為輔導科以符本所組織編制,並將數字修正為統一用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