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本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應免予執行,爰修正獎勵依據,以符實需。
依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爰修正獎勵依據,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