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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獎勵應行注意事項 1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本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應免予執行,爰修正本注意事項之訂定依據,以符實需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依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爰修正本注意事項之訂定依據,以符實
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