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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
更生保護會受法務部指揮、監督,惟有關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監督強度,允宜審視
財團法人之屬性及事務性質審慎考量,為避免過度干涉更生保護會董事長聘任執行長
等專任人員之權限,爰刪除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並報請法務部備查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