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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快速終結案件實施要點 4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
    關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