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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快速終結案件實施要點 3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
    關規定;現行第三點點次變更為第二點,爰刪除第一款「法院」文字,以及修正
    引用點次為第二點。
三、酌修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引用款次之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