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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2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為提升收容人在監生活品質及培養其財務自主能力,增加「或其他正當用途」文字,
並增訂第五款「其他正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