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處罰之客體為「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而非「公益信託」,旨在促使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忠實履行職務,以維公益。 二、有本條所列各款事項,其情節均較為重大,故須加以處罰。 三、參酌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七十三條之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