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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82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本條處罰之客體為「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而非「公益信託」,旨在促使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忠實履行職務,以維公益。
二、有本條所列各款事項,其情節均較為重大,故須加以處罰。
三、參酌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七十三條之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