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規定受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包括依第六十二條及第七十八條所定事由而 消滅之情形),應於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俾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知悉。 二、參酌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七十三條之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