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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80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為便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與管理,本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依第六十二條所
    定事由而消滅時,受託人有申報義務,俾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適當之處理,
    如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變更信託條款是。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七十三條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