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與管理,本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依第六十二條所 定事由而消滅時,受託人有申報義務,俾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適當之處理, 如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變更信託條款是。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七十三條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