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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78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達到或不能達到而消滅。於公
    益信託及私益信託均有適用,乃理所當然。公益信託之設立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許可,如有法定事由(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撤銷設
    立許可,使歸於消滅。
二、參酌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