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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75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公益信託攸關公益,且其受益人不特定,難以監督受託人,故有設置信託監察人
    之必要,爰於本條明定之。第五章有關信託監察人之相關規定(第五十二條至第
    五十九條)於公益信託之信託監察人當然有其適用(第八十四條參照),併此敘
    明。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七十一條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