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對公益信託受託人之辭任加以限制,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辭任,以維公益信託之運作。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七十一條、韓國信託法第六十八條、美國信託法第三百八十七 條等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