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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74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本條對公益信託受託人之辭任加以限制,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辭任,以維公益信託之運作。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七十一條、韓國信託法第六十八條、美國信託法第三百八十七
    條等立法例。